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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即将生效实施


2012年5月2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并将于2012年6月28日生效实施。
 
修订后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统一适用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中国”、“.公司”、“.网络”域名,明确了除非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执行完毕前,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也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同时,根据国际惯例,程序规则提出了域名争议解决程序采用电子形式进行的要求,即除非经争议解决机构同意另有安排,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提交投诉或答辩时均应采用电子形式提交,不再提交有形书面文件,争议解决机构亦不再向当事人及专家组寄送相关的有形书面文件。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上述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修订,对《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并予以公布http://dndrc.cietac.org/cietac.jsp 。

凡于2012年6月28日起提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域名争议,将适用修订后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在2012年6月28日之前提交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域名争议仍适用2006年3月17日生效实施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2007年10月8日生效实施的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